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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学生权利和义务】复习资料

时间:
2019-11-15 15:39:04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导读】今天湖北教师资格网给大家带来“2020湖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复习资料,想要了解复习资料的网友可不要错过。

  关于教师资格证中的考察的综合素质是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是小学资格证和中学资格证中都考的一门公共科目,考试当中有一种题型是单选题,内容主要以职业道德、职业理念、法律法规、文化素养等知识点为主,那么其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虽然说知识点的内容不多,但是因为有些考生没有生活经验或者带着自己的理解所以总是造成在单选题的刷题中出错。比如有的考生学完几遍之后还是区分不清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再比如就是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那么今天我将对“学生权利”这部分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关于义务那里考生自己多看看就行。

  首先,从总体上我们会看到学生的权利主要有三条:受教育权、人身权还有财产权。那么,这三项权利考生要这么区分,学生有两种角色:一种是学生角色还有就是公民角色。作为学生角色,拥有受教育权,但同时学生又是我们国家的公民,还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单选题中问到学生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受教育权,如果作为公民角色,最重要的是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那么学生的义务主要包含四点: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受教育权

  (1)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权

  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那么一般会侵犯这项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和老师,有的时候还有家长。我们国家规定实行的是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在此阶段上学的学生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劝退学生。

  注:例如:学校出台规定: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一律开除。这点其实就是存在违法的情况,侵犯学生的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权。再有现实生活中老师在做学生工作时,因为学生成绩差,老师与家长沟通想劝退学生,这也是不可以的。

  (2)学习权

  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注:有一些题中老师有以下这样的做法:1.班主任以学生成绩太差为由,在期中期末等大型考试中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2.在学生正在上课期间,老师让考生停止上课去参加校外的活动或者去协助别的教师干活;3.教师在要放学时把后进生的作业拿了过来理由是后进生成绩差不用写作业;这类事件在发生的时候都是存在违法的行为,侵犯的就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

  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注:题中常出现老师因个人喜好随便给学生写评语,或者班主任在一学期结束后写操行评定的时候不详细了解情况,根据自己的想法给予评价等等这些行为都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在评价时面对全体学生都是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人身权

  (1)身心健康权

  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注:这条法条强调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避免出现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况。常出现的情况如下:1.教师在存在危险的教室中讲课;2.当市里发布了可能有地震的危险时老师不以为然还坚持讲课;3.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下手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并住院。

  (2)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注:例如在题中会有这样的描述:教师怀疑学生偷拿了东西,提出搜查学生书包的要求。还有的时候就是教师在放学时以没完成作业为由给学生留堂,最后在下班走的时候忘了这回事把学生关了一夜。

  (3)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注:比如常见的一些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罚站、罚跑、罚抄写或者起侮辱性的外号。如何判断老师的行为是不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主要看两点:目的和程度;比如我们说体育课上教师指导学生多训练几遍新学的技术动作这就不算体罚;教师为了罚学生,让其回家后把2000字的文章抄写十遍,这就是变相体罚。

  (4)隐私权

  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注:例如教师或者家长偷看学生日记、将所有考生的成绩排成大榜张贴在教室。

  3.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注:一般侵犯这项权利的情况大概包括这两种:没收学生东西和罚款;比如老师以上课玩手机为由将学生手机没收。还有一些班主任在班级之内制定一些规定:迟到一次罚50、上课睡觉一次罚50等。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2)继承权

  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

  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注:例如教师将学生发表的文章的稿费据为自由、教师把学生文章的署名换成自己的然后在某知名的期刊中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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