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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
2019-03-16 10:21:04
作者:
傅老师
阅读:
来源: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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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2019年春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居住地(须持有我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我区的社会人员,或就读学校在我区的学生(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在我区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我区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相关条件标准

  (一)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者评估合格的中等师范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要求。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从武汉地区教师资格指定体检医院(附后)名单中,任意选择一家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3月26日至4月4日之间的系统开放日7:00—17:00,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二)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申请人请于 4月15—19日(上午9: 00-11:30,下午2:00-4:30),携带规定的材料,前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33号窗口(联系电话:027-84897867 027-84891205)进行确认,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高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间和有关事项由所在高校安排,相关材料请在5月1日前集中送交区教育局。

  (三)审核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及网上公示,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服务的通知》(武教师〔2017〕5号文件),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教师资格认定,高校应于6月30日前集中提交申请人毕业证原件(无毕业证原件,将不予审核编号),区教育局将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上网公示。

  (四)制发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周内向申请人送达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简称“一证一表”)。选择“一次办”的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达“一证一表”;未选择“一次办”的申请人,在现场确认点领取“一证一表”,具体领证时间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门户网站认定结果公示中的说明。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认定审批文件网上公布后10日内到所在高校确认点领取或由学校集中寄达。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资〔2010〕1号)精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所在高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应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区教育局申请教师资格,区教育局不受理学生的个人申请。需要组织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申报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的高校,请在3月20日前向区教育局发函申请开通现场确认点,并按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做好现场确认和材料审核工作。高校逾期未申请开通现场确认点,或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和材料审核的,区教育局不再受理其教师资格申请。

  (二)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请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网报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按要求实名注册认证,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因错报、瞒报导致平台无法核验,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网报成功后,请及时截图,依网报信息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信息核查表》。

  (三)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信息核对表》一式2份。

  2.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3.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4.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原件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特别提示: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无效。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结论处必须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不合格请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武汉地区指定的教师资格体检医院

  教师资格体检医院地址

  市第八医院体检中心汉口六合路6号

  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江岸区胜利街26号

  省新华医院体检中心汉口菱角湖路11号

  市红十字会医院(市第十一医院)唐家墩街心公园旁

  省第三人民(中山)医院硚口区中山大道26号

  市第一医院汉口中山大道375号(市一医院中医部旁)

  市第五医院汉阳区显正街122号

  省人民医院武昌区张之洞路(原紫阳路)99号解放路238号

  市第七医院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体检中心武昌区东湖路169号

  市普仁医院青山区本溪街1号(建设四路路口)

  市第九医院青山区吉林街20号

  华润武钢总医院青山区冶金大道209号

  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武昌区民主路475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总医院武珞路627号

  东西湖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东西湖区吴家山环山路81号

  市太康医院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沿海赛珞城海康路6号

  武汉协和医院西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58号

  汉南区人民医院汉南区纱帽街新城大道275号

  蔡甸区人民医院蔡甸区蔡甸街成功大道与汉江路交汇处

  蔡甸区中医院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516号

  江夏区中医医院江夏区纸坊大街370号

  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江夏区文化路特一号协和江南医院门诊五楼

  黄陂区人民医院黄陂区百秀街259号

  黄陂区中医医院黄陂区板桥大道61号

  新洲区人民医院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146号

  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新洲区阳逻街潘庙大道特1号

  省中医院光谷院区珞瑜路856号

  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关山大道216号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沿湖大道39号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6.《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7.学业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明。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参加全国统考人员,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8.近期小两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 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户籍在我区的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2)居住地在我区的申请人,提供有效期的居住证原件;(3)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四)《思想品德鉴定表》改由《个人承诺书》替代后,个人承诺将记入国家征信平台。社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年内,由区教育局发函对接公安机关核查;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由所在高校集体出具一份的思想品德合格鉴定书,附名单(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名号、所在学院等),区教育局将集中向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发函核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鉴于中国教师资格网即将启用新的信息系统,本公告发布后,我局还将视新系统运行情况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补充。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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