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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说好普通话,‘声’援军运会”主题推普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19-04-01 17:17:10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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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语委、教育局,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学校:

  语言是一座城市的“有声名片”,说普通话、用文明语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军运会、展示武汉形象的部署,为全面提升我市普通话普及水平,以文明、规范、和谐、高效的语言环境和语言服务支持军运会,市语委、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说好普通话,‘声’援军运会”主题推普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9年3-10月。

  二、活动范围

  本次主题推普活动以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动员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媒体及广大市民踊跃参与。

  三、活动目标

  增强全社会自觉说普通话、用文明语的意识,努力推动普通话成为“六大用语”:

  (一)机关公务用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出席会议、接打电话、接待出访等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二)窗口服务用语。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以及商贸、旅游、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电信、邮政、金融、保险、文化、娱乐等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面向公众服务时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其中涉外服务窗口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双语”服务。

  (三)校园用语。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师生在教育教学和校内外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四)媒体宣传用语。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播音、主持、采访时使用普通话,并引导采访对象说普通话(方言节目除外)。

  (五)社交主导用语。倡导武汉市民在与外地(外籍)人士交流、接受公共服务时,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六)军运会用语。军运会期间,承担军运会组织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以普通话为基本工作用语,其中承担外宾、外国运动员接待任务的,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双语”服务。

  四、活动措施

  (一)宣传引导,营造浓郁氛围

  1.各区、各有关单位应在城区各大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军运会场馆及其他人流密集区域设置(播放)推普宣传标识标语(内容参见附件1)。

  2.9月份第三周,在全市集中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另发)。

  3.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将“说好普通话,‘声’援军运会”主题推普活动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市职工技能大赛、全民阅读、中华经典诵读等重大活动有机结合,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在活动中推广普通话,提升语言能力,彰显普通话的魅力。

  4.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倡导文明规范语言,及时宣传报道全市推普活动开展情况。

  (二)制度约束,规范语言行为

  1.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说普通话、用文明语”纳入行业、岗位行为规范,作为文明创建内容之一。各级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定期检查通报机关公务用语和窗口服务用语情况。

  2.推行持普通话证书上岗制度,适时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推动相关行业及岗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参见附件2)。

  3.积极推行《武汉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广大市民崇尚语言文明、礼貌用语,形成“说普通话,用文明语”的良好社会风尚,全面优化城市语言形象。

  (三)示范引领,凝聚推普合力

  1.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声”作则,带头说普通话,成为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做出表率。

  2.各级各类学校要发挥推普基础阵地和推普主力军作用,组织师生深入社区、家庭及公共服务场所开展推普活动,为全社会开展推普活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3.各级“文明用语示范岗”及其“岗位推普员”要发挥推普辐射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服务对象说普通话、用文明语。

  4.各区语委办要组建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为骨干的“推普小分队”,定期开展社会用语调查和“普通话义诊”活动。

  (四)履职尽责,确保活动时效

  1.各区语委、市语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市语委《关于调整市语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的通知》(武语〔2017〕5号)要求,切实履行语言文字工作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我市普通话普及工作。

  2.各区语委、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学校要结合本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并落实“说好普通话,‘声’援军运会”主题活动方案,定期向市语委办报送活动进展情况。

  未尽事宜请与市语委办联系。电话:65608432、85617764;邮箱:whsywb@163.com

  附件:

  1.推广普通话宣传口号

  2.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规定

  武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武汉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6日

  附件1

  推广普通话宣传口号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倡导语言文明,用语礼貌。——《武汉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请说普通话,请写规范字。

  5.说好普通话,“声”援军运会。

  6.美丽语言,魅力城市,精彩军运。

  7.人同心,语同音,齐心协力办军运。

  8.说好普通话,当好东道主,办好军运会。

  9.普通话,通天下。

  10.学会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1.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

  12.普通话——你的“有声名片”。

  13.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14.普及普通话,华夏是一家。

  15.我是中国伢,爱说普通话。

  16.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结天下知音。

  17.说普通话,用文明语,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18.普及普通话,全面奔小康。

  附件2

  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规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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