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区学校人事代理教师招聘管理办法
- 时间:
- 2019-04-28 15:10:41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教师编制紧缺问题,规范人事代理教师聘用管理,保障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教师是指城区学校以“政府购买服务”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请的代课教师。其人事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个人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教师不占用人单位编制,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人事代理教师招聘实行计划管理,首次确定城区学校人事代理教师180人,今后随着学生数的增减而调整,由教育部门会同编办、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校人事代理教师岗位总量,禁止学校超计划招聘人事代理教师。
第五条 人事代理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品行优良,能胜任教学工作。支持聘用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六条 用工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人事代理教师的招聘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第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学校提出的条件招聘人事代理教师,用工学校全程参与监督招聘工作。
第八条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人事代理教师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后,交付用工学校使用。用工学校与人事代理教师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用工时间。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合同样本,对各用工学校聘请的人事代理教师数量和质量进行审查。
第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主体,负责处理人事代理教师的人事关系。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教师以学校管理为主,用工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考勤、考核等机制,做好本单位人事代理聘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日常管理与培训考核,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模范遵守师德管理规定,参与学校教研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条 人事代理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学校可以将人事代理教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人事代理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每人每年3.5万元(含社会保险)的标准落实人事代理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市财政按核定人数拨付到相关学校。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教师工资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工作量和业绩核定。每月由学校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社会保险费集体缴纳部分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人事代理教师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教师在荣誉考评表彰上与正式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在教师招聘中优先录取。对业绩突出的人事代理教师纳入劲牌教育发展基金奖励对象。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教师有权加入学校工会组织,履行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党员人事代理教师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学校支部。
第十九条 凡不遵守本管理办法,市政府不拨付相关人事代理教师经费,并核减该项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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