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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时间:
2019-08-23 15:40:05
作者:
邹老师
阅读:
来源: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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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武汉市教育局财务处。

  电子邮箱:625180245@qq.com

  传真:027-65608409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临时)

  邮编:430000

  附件:《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4日

  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市设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教〔2012〕56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普惠的宗旨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奖补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加强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重点扶持,切实减轻幼儿家庭的经济负担,推进我市民办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依据各区教育局报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提出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指导各区教育局奖补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奖补资金的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补资金保障,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是奖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奖补项目实施,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扶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认定;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落实奖补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奖补项目跟踪检查;配合区财政局完成总体绩效考评;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协助区教育局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依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奖补项目的跟踪检查与总体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条件与认定

  第七条 接受奖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办园许可证件齐全且年检合格。

  (二)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到位,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

  (三)办园行为规范,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年龄段分班,班额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定标准,无“大班额”现象。

  (四)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武汉市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南(试行)》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倾向)。

  (五)财务管理规范,综合考虑本地消费水平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六)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园行为,幼儿园社会评价良好。

  (七)无乱收费现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八)在同等条件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优先。

  第八条 各区教育局应于每年上半年,按照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公示报送的程序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要在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依据审核和公示结果,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审核认定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区教育局签订协议书,由区教育局授予 “武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牌匾。

  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各区教育局在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随即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本项目并填写《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申报表》(参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填写《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参见附表2)和《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见附表3),报送市教育局。

  第四章 奖补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区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区政府。区政府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逐步进行完善。

  (二)激励引导。区政府应发挥奖补资金作用,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一级及以上幼儿园(含省、市级示范幼儿园)3000元/生·年、二级幼儿园2400元/生·年、三级幼儿园20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财政补助,无等级园按不高于三级园标准补助。以后年度视运行绩效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所需资金,中心城区、新城区按照市、区财政5:5比例分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各区视财力状况,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具体补助时,原则上依据核定办园规模和国家(省)定班额标准据实核算,即幼儿园获得补助经费的班级数上限原则上为核定规模,各年龄班奖补经费的幼儿人数上限原则上为国家(省)定班额标准,超出部分的班级数和幼儿人数不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支付园舍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园长教师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降低保教费收费标准等。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市、区教育局协同推进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工作机制。其中: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认定和结果公示工作,其当年的认定数据(在发展规划部门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所数的前提下)作为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核定认定结果,其数据统计作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认定结果及资金分担比例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委局工作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对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于每年上半年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区应及时将市级补助经费和区级配套补助经费全额拨付到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各区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奖补资金拨付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与本区教育局签订《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承诺书》(参见附表4),并依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拨付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申报表》中申报的计划内容迅速组织落实,并对相关票据、合同(协议)、实物等进行检查,于年底前将当年拨付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教育局,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项目执行完毕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形成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奖补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并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政府资助的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规范,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十九条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退出后,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退出后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分配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实施分类管理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按照后续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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