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会吊销湖北教师资格证?
- 时间:
- 2019-02-13 11:30:53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一、涉及到违反国家教师法规定的行为!
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具有以下行为:
1、体罚学生:
这一点相信大多数老师都是清楚的,但在学校中很多突发情况,面对那些熊孩子,当面教育和批评似乎已经不起作用,有的时候只能选择武力吓唬吓唬。
这样的做法欠妥,教师们以后多换几个思路去引导学生,不要因为一时之气犯了大错!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如今各地都大力推行师风师德建设,对于年少无知的学生而言,教师本身就应该作为一个表率,成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
对于那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才行!
3、有偿补课严重者:
教育部目前严查公立教师课外私自补课的行为!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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