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通知
- 时间:
- 2018-12-20 14:43:40
- 作者:
- 胡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一、报考对象
1.拟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
2.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高校在职或拟聘任人员;
3.在职教师中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拟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报名
1.2010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5日。
2.报名点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确定,报名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报名时间及地点须向社会公布。
3.报名时须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高等学校在校生可由学校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4.考生图像信息采集方式为现场摄像。
5.报名数据上报时间为7月8日。
6.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填写相关项目并签名。如拒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报名点亦可拒绝考生报名。
三、考试内容
以《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大纲》(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为依据。
四、考点设置
1.考点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审核确定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名称须在准考证上注明。
2.申请考点按以下原则设置:
(1)—(3)略。
(4)神农架林区的考生在十堰市考点考试。
五、考试时间
上午9:00至11:00考《教育学》;下午2:00至4:00考《心理学》。
六、成绩
1.记分方式。《教育学》、《心理学》均以百分制记分。
2.成绩的认定及公布办法。考生原始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移交给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划定合格线,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将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湖北教育信息网﹚公布。
3.证书发放
(1)考试合格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作,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加盖印章及钢印,由报名点发给考生本人。
(2)合格证遗失可向报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提出申请,填写补办合格证明申请表,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补办合格证明。
4.成绩复查
(1)申请复查成绩的考生,在下发当次成绩10日内,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向报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提出申请,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汇总盖章,并于申请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统一安排复查。逾期不再办理。
(2)复查结果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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